川府发〔2014〕5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健全管理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规定。
一、进场交易。严格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制度。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全省各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除符合国家规定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外,必须进入依法设立并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和场所挂牌交易(目前暂在西南联交所交易,待条件成熟后,也可进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公开征集受让方,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交易。
二、审批权限。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在审批权限范围内,依法审批决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不得超越权限,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决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严格控制直接协议转让范围,除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以外,其他转让事项均不得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
三、资产评估。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严禁不评、低评、漏评;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评估项目必须履行备案或核准程序,不得逾期办理备案或核准手续,不得使用过期资产评估报告。
四、信息披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通过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同步披露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意向受让方,公平参与竞争,落实社会公众和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五、受让条件和资格确认。企业国有产权进场公开转让原则上不能限制参与受让主体,集体、民营、外资、混合所有制经济等各类资本享有平等权利。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受让条件一经发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受让条件的,应经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公告期重新计算。产权交易机构要按照公布的受让条件提出对受让方资格的审核意见,并在征求转让方意见后,最终确认意向受让人资格。未经公布的受让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或否定意向受让方资格的依据。
六、公开竞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竞价形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征集到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必须在产权交易机构的主持下,采用电子竞价等公开竞价方式,最大限度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七、价款支付、交易鉴证及权属变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才能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鉴证书是国土资源、房管、工商等部门办理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变更手续的必备要件。
八、关联受让方管理。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上述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九、产权转让监督和纪律。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报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其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有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实物资产转让、报废资产转让按照本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增资扩股、资产出租、资产合作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转让,比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省之前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