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 甘孜州投资发展集团   发布时间: 2016/10/13 09:24:35   点击次数: 0

川府发〔2014〕5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正确把握政府投向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等。对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交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省级政府投资主要安排公益性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项目建设。

  二、严格遵守决策规则

  政府投资项目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规则。项目单位要做深做细做实前期工作,对接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科学制定建设方案。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讨论确定项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公开公示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或者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积极采纳吸收,不断提高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三、严格项目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环节,不得随意进行简化、合并。纳入相关发展规划或技术简单、投资额小的项目,经审批机关同意,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代项目建议书;对点多面广、单个项目小的项目,经审批机关同意,项目实施方案可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项目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法定审批前置要件。对未取得相关前置要件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违规审批。对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项目审批之前办理的事项,一律不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要件。

  四、规范项目审批过程

  项目审批机关要按照项目审批程序,制定并严格遵守工作规则和办事指南,明确申报要求、审批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审批全过程透明化、规范化、可查询、可监督。项目审批前,审批机关要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咨询评估,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严禁以招商引资协议、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为依据代替审批程序违规审批。审批机关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将项目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控制投资概算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建设,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投资概算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编制,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规定允许的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需报审批机关申请调整。对超过已批准概算10%及以上的,审批机关委托审计部门审计或相关专业机构评审后,依据审计或评审结果进行调整。项目单位一律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和故意漏项、报小建大。

  六、强化项目建设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除法定情形外,一律实行公开招标。严禁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依法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严禁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严格把握建设标准,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精心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建成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移交使用。

  七、杜绝奢华浪费建设

  坚决禁止铺张浪费、奢侈奢华建设,严禁盲目铺摊子上项目,大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决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购置党政机关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行政区划调整等理由迁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切实将有限的资金、资源更多地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八、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纵横联动监管体系,切实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遵守相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以及政府性资金占比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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