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府发〔2005〕2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 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为主线,以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为总抓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推进安全生产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从被动防范向管住源头转变,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向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管理转变,从事后查处向强化基础转变,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转变,为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奋斗目标。到2007年,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普遍得到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明显提高,全州安全生产工作秩序稳定好转。到2010年,重大、特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下降,全州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到2020年,力争全州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接近全国同类城市先进水平。
二、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三)加强产业引导。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通过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安全生产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办、联合、重组等措施,提高有效安全生产保障企业的生产能力。抓紧研究制定《2005-2010年安全生产规划》,把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纳入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执法职责,按照每年年初制定的方案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食品卫生、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成品油油库和加油站安全、中小学危房、旅游等重点领域或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坚决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强行超车以及拖拉机、农用车、货车非法载人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矿山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
(五)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快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逐步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各个方面支持的多元化安全生产体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政府及财政、税务和金融部门应予以支持,并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必要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各级政府要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每年要安排适量的专项资金用于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整改、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各县财政要将县级安监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运行。
(六)加快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预警机制。尽快筹建全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心,组建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各类专业化救援队伍。危险物品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商场、宾馆、旅游景区及达到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等,均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配备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与就近救援组织联系,签订救援协议。落实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监管工作,同时,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全州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
(七)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加大对《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制定配套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修订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积极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建设。
(八)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要求,制定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加强人才培养,造就更多的安全生产科技管理人才。建立州、县安全生产信息网络,提高安全生产信息统计的便捷性和科学性,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三、强化管理,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九)全面加强生产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者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确保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程、标准组织落实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要负责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层层落实;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报告、整治、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模拟演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及时组织事故抢救;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重视、尊重和保障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参与和监督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十)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和建筑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到其它行业,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尚未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的生产经营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发生的安全费用列入成本费用。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企业、车间、班组、岗位“四级教育”制度,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重要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十二)依法推行工伤保险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险部门责令改正。同时,发生事故单位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家属支付赔偿金。
(十三)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按照国家制定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在所有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活动。结合安全质量专项整治,在已开展的安全评估、评价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巩固整治成果,推进安全生产规范化和标准化。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引导企业建立起完备的安全生产台帐和各生产环节、各岗位安全质量责任制。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完善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四)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州、县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配齐符合安全行政执法条件的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保障办公经费;各乡(镇)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员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各村委会要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县要确定一个乡作为建立村级安全生产监管网络的示范点,并配备一名安全生产协管员,由县财政解决协管员每人每月30元岗位补贴。逐步建立“三级机构、四级网络”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做到机构、人员、职责、制度、经费“五落实”。
(十五)大力开展“安全生产示范乡镇”活动。按省政府“重基层,打基础,强监管”的要求,加大“示范乡镇”建设的投入力度,州、县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对口部门搞好省级“示范乡镇”建设,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及时调整轮换省级“示范乡镇”。已开展“示范乡镇”活动的县,要认真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把“示范乡镇”活动不断引向深入,逐步扩大到行业、企业,力争到2007年全州建立20个州级“安全生产示范乡镇”。
(十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把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新开办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已经投入生产经营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参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和条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的一律停止生产经营并依法予以处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对未通过“三同时”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十七)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交通运输、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人员密集场所等领域或行业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储存,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事故的抢险救灾、善后处理等。具体征收和使用办法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州财政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研究制定。
(十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各级政府要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总量控制和考核。从2005年起,州政府对各县和州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各地要把安全生产状况作为考核干部领导水平和政绩的一项主要内容,认真落实,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十九)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执法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个体、民营企业和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建立本辖区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工作档案。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治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及负责人或投资人,依法实施经济和行政处罚。对非法生产经营者,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要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调查程序,准确定性,从严处理,严格执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五、齐抓共管,构建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
(二十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衡量各级党政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的重要标志。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平安甘孜”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长期性、艰巨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推动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二十二)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他责任人对分管业务内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主持或委托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主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分析和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三)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定期组织宣传、工会、安监、公安、交通、教育、共青团等部门和新闻媒介开展本地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切实抓好“安全生产月”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要扎实搞好农民工、季节工等弱势群体的安全教育,提高维护自身安全权益和自我保护能力。各新闻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宣传列入工作计划,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宣传先进典型和经验,播放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对忽视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要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认真总结推广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工作及群众性安全文化建设的经验,精心组织好安全生产教育等活动,努力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二十四)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指导协调的职能。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职能,并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工作情况,形成安全监管的合力。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积极推进“示范乡镇”、“安全社区”试点及推广工作,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力度,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