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府发〔2015〕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藏族自治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已经十一届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3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贯彻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人大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办理同级政协重要建议需要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和修改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
(四)编制财政预算草案,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重大事项;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
(九)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政府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工作。
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涉及两个以上承办部门的,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部门。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制度,确定合法性审查岗位,配备专业人员,明确职责。
第六条 承办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应当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示听证等环节,且保障本部门法制机构人员参加。
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承办部门可以邀请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派员参加前期的有关调研、论证等工作。
第七条 承办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行政决策事项方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提请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和行政决策事项草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公众参与意见及采纳情况,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争议意见协调情况;
(五)专家论证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六)应当进行公示、听证的,需提交公示、听证材料;
(七)相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
(八)承办部门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论证意见;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及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
(十)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承办部门提交审议的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认为材料齐备的,应当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前10个工作日,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及相关资料送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备的,退回承办部门补齐材料。
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政府办公室不得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材料提交单位应当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求的时间内提交。
第十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提交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决策主体是否合法;
(二)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四)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采取书面审查形式。根据需要,可以开展下列工作:
(一)实地调查研究;
(二)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进行法律咨询论证;
(三)书面征求意见。
上述工作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时限内。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进行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作相应修改。对未采纳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以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的形式报本级人民政府。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重大行政决策在合法性方面的基本分析及结论;
(三)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和意见;
(四)政府法制部门认为有必要向政府提出的其它问题。
第十五条 政府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必要时,应就该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是政府审议行政决策事项的必备材料。
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整改完善的,政府办公室不得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议,政府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七条 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属于政府公文;依法应当保密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八条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行政决策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的合法性审查不适用本规定:
(一)人事任免;
(二)内部事务管理及措施的制定;
(三)表彰奖励;
(四)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
(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议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议案的合法性审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州、县(市)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甘府发〔2010〕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