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性资金工程建设项目摇号招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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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办发〔2017〕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经州政府同意,现将《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性资金工程建设项目摇号招标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性资金工程建设项目摇号招标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改进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规范采用摇号招标确定中标人的程序,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7〕79号)和《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甘办发〔2017〕3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核准采用摇号招标确定中标人的项目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凡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中央或省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州县(市)政府投资或州县(市)政府投资为主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均通过摇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符合前款条件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立项时,招标方式可直接核准为摇号招标(技术复杂的桥梁、隧道或有特殊施工要求的项目除外)。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中央或省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州县(市)政府投资或州县(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两次招标失败后,参照本办法实行摇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参加摇号招标申请人应在甘孜州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企业。 第四条 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后方可采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该项目投资控制限额。施工项目招标控制价需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依据现行计量计价规范、定额和政策规定编制,并进行财政评审。经财政评审后的施工项目招标控制价或参照原政府指导价计取的勘察、设计、监理费下浮一定比例(房屋土建、市政下浮7%;交通、水利、国土和其他工程造价下浮8%;勘察、设计、监理费下浮30%,行业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即为项目发包价。实行摇号招标的施工项目,工程量清单、财评招标控制价不列暂估价。项目发包价即为承包合同价和工程结算价。建设中工程量原则上不作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摇号实施地点在甘孜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州政务和交易服务中心”)。 第七条 摇号招标流程: (一)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实行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双重备案。 (二)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在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www.spprec.com)、州政务服务和交易服务中心网站(www.scgzzg.com)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天,同时在州政务和交易服务中心网站上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报名。 资格预审申请人可先下载资格预审文件,经自检认为可以接受该工程的发包价和条件后,再交纳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发包价的2%)。 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和摇号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项目有关资料、合同条款及格式等。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确定的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天。招标人按规定的截止时间,在州政务和交易服务中心接收申请人密封递交的纸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招标人在州政务和交易服务中心核对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原件,查验资格预审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企业资质证书上载明的)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是否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场。证照不齐、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到场的申请人,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予受理。 (四)资格审查。在州政务和交易服务中心专家抽取终端抽取3名评标专家,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电子显示屏当场公布资格审查结果。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摇号招标。 (五)公开摇号。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现场参加公开摇号。 摇号活动由招标人组织实施,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派员负责全程监督,并对摇号各环节结果签字确认。 摇号球共60个,摇号流程: 1.确定摇号顺序。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代表参加摇号,按其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先后顺序(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确定摇号顺序(如申请人有效交纳投标保证金但未通过资格审查而导致的缺号,序号依次递补)。 2.确定摇号设备。由招标人代表现场从3台摇号机中随机选取1台,作为本招标项目的摇号设备,并随机邀请2名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代表查验选定的摇号机。 3.确定中标方式。招标人从选定的摇号机中任意摇出一个号,如摇出的号球在1-30号间的,则本项目由最小号中标;如摇出的号球在31-60号间的,则本项目由最大号中标。 4.宣读摇号规则。主持人宣布摇号顺序及中标人确定方法:如确定由最大(小)号中标,在参加摇号的申请人中,摇出最大(小)号的申请人作为中标人;申请人代表每次摇号后,号球重新放入摇号机内。如有两个及以上的申请人代表摇出了相同最大(小)号,则由他们再次进行摇号,直至摇出唯一最大(小)号作为中标人。 5.开展摇号活动。由主持人按摇号顺序依次呼叫申请人代表,经招标人代表和行政监督人员对其身份查验后进行摇号(申请人代表的身份查验不合格或若经三次呼叫不到摇号现场导致的缺号,序号依次递补)。每个申请人代表摇出号码后,由主持人现场宣布该申请人的号码,并在《招标摇号情况记录表》上如实登记,该申请人代表签字确认。 6.宣布摇号结果。摇出唯一最大(小)号后,招标人代表填写《摇号招标结果确认表》,招标人代表、行政监督人员、州政务和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所摇出唯一最大(小)号对应申请人代表分别签字确认。对摇号活动无异议后,招标人代表宣布摇号结果(中标人名称)。 参与摇号的申请人如对摇号有异议的,应在摇号现场提出,招标人或现场监督人应当场答复、制作记录,摇号结果一经产生,不再受理现场异议。 州政务和交易服务中心对摇号全过程摄像,并保存至项目合同签订后5日。 (六)公示、确定中标人。评审和摇号结果在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双重备案,并在州政务和交易服务中心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标人即确定其为中标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公示期满后不再受理异议。 第八条 摇号招标的资格审查采用合格法。主要审查内容包括: (一)资质条件:具备与招标项目相符合的资质条件; (二)证照要求: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 (三)项目负责人资格和项目管理主要人员:具备与招标项目相符合的项目负责人专业及等级条件和项目管理主要人员; (四)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五)承诺书:本企业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无限制投标等相关情形和同意以发包价承包本项目的书面承诺。 第九条 采用摇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载入合同条款作为结算依据,合同价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结算价不得高于合同价(经批准调整变更的除外)。 第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天内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在签定合同前还应当按中标合同金额的10%提交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以资金、技术、工期、发包价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同时,招标人应在州政务和交易服务中心网站,以公告的方式向已通过资格审查的其他申请人发布重新组织公开摇号的公告,未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摇号设备由州政务和交易服务中心统一采购,并制定摇号设备保管、使用、维护、内部监督等日常管理办法,经州级相关行政监督和监察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追究项目业主、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因项目评审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流程评审即办理或出具相关书面审核意见的; (三)项目招标控制价未经财政评审而擅自办理备案手续的; (四)工程结算价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执行的; (五)项目未经审批、工程量清单未经财政评审等前期工作不具备招标条件时,招标人擅自采用摇号招标的。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责任主体弄虚作假导致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 (二)因勘察、设计问题造成工程重大变更的; (三)概算单位错漏项严重、概算编制质量不高导致概算不足或高估冒算导致投资虚高的; (四)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对违法违规的责任主体,纳入“甘孜州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诚信‘黑名单’”,并在州级行业主管部门、交易平台网站和州级媒体上公示,5年内禁止其参与甘孜州境内项目建设或招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有下列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我州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省评标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依法依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资格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审查标准和方法审查; (四)私下接触资格预审申请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意向,接受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要求; (六)暗示或诱导资格预审申请人作出澄清、说明或接受资格预审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七)其他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中标人以他人名义申请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罚。中标无效后,招标人应在州政务和交易服务中心网站,以公告的方式向已通过资格审查的其他申请人发布重新组织公开摇号的公告,未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出让或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甘孜州政府性资金工程建设项目摇号招标标准文本(试行)》在摇号招标投标中强制使用,标准文本说明、内容及注释具有同等效力,在编制摇号资格预审文件时应不加修改地全文引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发改委、州政务和交易服务中心共同解释。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性资金工程建设项目摇号招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 甘孜州投资发展集团 发布时间: 2017/09/28 15:02:59 点击次数: 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