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笔者在服务企业的过程中发现,对不少企业,尤其是集团企业来说,都有通过合规的税务安排,尽可能降低整体税收负担的需求。那么,在实务中具体可采取哪些措施?近日,笔者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例,或许能给读者一些提示。
案例分析
某集团公司为了推广公司品牌,2018年发生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共计100万元。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该集团下属子公司A公司具体负责。A公司与某广告公司签订协议并付款,最终A公司取得相应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票,并计入相关费用。同时,该集团公司下属还有一家子公司B公司,主要负责集团产品的销售,员工60人,资产总额800万元。
近日,A公司和B公司分别开始了201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A公司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80万元,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B公司在纳税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盈利120万元。那么,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才能在合规的基础上,尽可能降低A公司和B公司的整体税负呢?
按照传统的纳税思路,A公司和B公司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应分别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A公司发生亏损,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B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超过100万元。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B公司仍应按照2018年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标准进行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以下简称77号文件)规定,B公司不符合2018年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假设B公司没有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享受,那么,按照25%的税率,B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25%=30(万元)。
此时,该集团内A公司和B公司合计纳税0+30=30(万元)。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由B公司分担4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因此,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A公司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0万元的40%,即40万元支出分摊给B公司。
此时,A公司仍然亏损40万元。而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80万元。纳税调整后,B公司符合2018年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条件,按照77号文件规定,可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B公司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0×50%×20%=8(万元)。与方案一相比,B公司2018年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0-8=22(万元)。
最终,A公司和B公司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0+8=8(万元)。
方案二中,集团企业通过利用关联企业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分摊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将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合法地调整降低到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范围内,让B公司适用更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而达到整体降低该集团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笔者建议大中型企业和集团企业,利用好下属子公司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合规进行税务安排,有效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19年4月12日B3版